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于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